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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贵州省委员会毕节地区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2006年元月12日政协贵州省委员会毕节地区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共党委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共毕节地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贵州省委员会毕节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工委)委员和参加政协工委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工委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工委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为推进毕节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工委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工委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工委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协工委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政协工委设立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和委员6名,成员从政协工委委员中产生,由政协工委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在政协工委领导下,开展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政协工委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工委年度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负责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工委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向中共毕节地委有关部门、地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驻毕部队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

(八)与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人大毕节工委办公室、毕节行署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联系提案相关工作;

(九)与政协工委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工委其他专门委员会联系与协作;

(十)与毕节地区各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十一)与贵州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接受指导。与省内各州、市、地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对于在促进毕节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政协工委主任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也可以向毕节行署推荐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协工委提案法制处。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工委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或者联合提出提案;

(三)政协工委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地委、行署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工委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的提交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或者同样式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工委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超出本地区职权范围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并说明原因。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政协工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工委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工委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交办会邀请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人大毕节工委办公室、毕节行署办公室参加。

涉及县、市的提案,按照归口原则,分别由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人大毕节工委办公室、毕节行署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负责交办。

政协工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审定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协工委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向会议作的提案审查情况报告,经政协工委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提请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毕节地委有关部门、地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驻毕部队有关部门,毕节地区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的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并附《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工委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中共毕节地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地委办公室;人大毕节地区工委工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人大工委办公室;毕节行署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行署办公室;政协工委工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政协工委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工委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答复。

(六)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七)办理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工委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工委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八)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九)毕节行署办公室每年向政协工委全体会议通报当年行署办理政协工委提案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工委专委会的提案,作为重要提案办理。中共毕节地委、人大毕节工委、毕节行署、政协工委的工作部门办理的重要提案,分别由地委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统一答复。

第二十四条  提案者收到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答复后,要认真填写《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并在15日内向政协工委提案委员会反馈。

第二十五条  对提案中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委员会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应当选择部分重要提案,提请政协工委主任会议审议后,作为政协工委主任会议督办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可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荐的提案中,选择部分重要提案,报工委主任会议审议后,由政协工委办公室向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推荐,供地委办公室了解办理全程和督促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九条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工委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中共毕节地委、人大毕节地区工委、毕节行署领导和政协工委主任、副主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政协工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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